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2号
当 事 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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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常德高新区沅澧快速常德干线以东、邓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杨长松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0816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工作安排,2023年1月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2条PVC管生产线、1条PE管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混料、挤出及废料破碎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陆万捌仟元整(¥68,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2023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生产线情况及混料、挤出及废料破碎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2023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2条PVC管生产线、1条PE管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混料、挤出及废料破碎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3.企业的环评报告
证明企业PVC管生产线、1条PE管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生产过程中需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有机废气,已建成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10吨之间。
4.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委托书、部分生产台账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六)的规定情形后,应当对你公司处以罚款6.8万元。2023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6.8万元的决定。
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企业当时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尚未正式投产;二是企业已按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三是企业经济较困难,请求我局对你公司减免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你公司属初次违法,1月6日现场检查时处于设备调试和试生产阶段,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当即停产至今,并积极进行整改,2月18日签订了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合同,污染防治设备安装工作有序推进,属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在告知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罚款金额(4万元),处罚款2.8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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