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11号
当 事 人:常德欣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7692XXXX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路2号(贝斯特钢品公司三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程汨云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3068119861018XXXX
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三号厂房东侧有废油漆桶随意堆放,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2021年下半年新增喷漆工序后才开始陆续产生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的产生量较少,且一直全部堆放于厂区内,没有流失出去,未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发现问题后企业也及时主动进行了整改,同时因你公司所租聘的厂房已被转卖,公司即将另行选址进行搬迁,虽然不属于违法行为法定的轻免理由,但从另一方面说也从根本上消除了环境隐患。因此我们认为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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