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12号
当 事 人:湖南食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329415XXXX
单位地址:常德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沅澧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文霞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0306XXXX
根据全市交叉执法检查移交线索,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湖南食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易起尘物料生物质锅炉炉渣(灰)露天堆放在污水处理站东南角的空坪上,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2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炉渣(灰)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022年11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免于处罚。具体理由为及时整改、环境影响轻微及首次违法。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生物质锅炉炉渣(灰)可用于菜地及树木施肥,露天堆放量约为0.5吨,属危害后果轻微;2022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立生物质锅炉炉渣(灰)堆棚,生物质锅炉炉渣(灰)入棚堆放,有效地防止扬尘污染,你公司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未发现你公司曾受环境行政处罚,此次违法系初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炉渣(灰)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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