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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8号

    2022-10-25 17:2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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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常德泽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2355XXXX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12组

    法人代表:汤金林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43242119500108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一条制砂生产线正常运行;你公司在厂区内泥浆罐底部私自安装一根外排管道直通外环境,原有的1台污泥压滤机停止使用,泥浆罐内的泥浆水通过罐底水管直排高新区白马岗6组的挖砂坑。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一条制砂生产线正常运行;你公司厂区内泥浆罐底部有一根外排管道直通外环境,原有的1台污泥压滤机停止使用;压滤机停止使用后通过泥浆罐底部外排水管道直排高新区白马岗6组的挖砂坑,据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述,公司自2022年3月起用私设管道外排生产废水。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2022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正通过厂区内浓缩泥浆罐底部一根私设的管道直接排放到高新区白马岗6组的挖砂坑。

    3.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的规定情形后,应当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

    2022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收到责改决定书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资料。陈述公司没有偷排,是基于当地村组为落实政府关于铁路沿线安全和环境整治会议精神,因此实施了案涉地天坑的回填。并提供了与当地村组签订的泥水排放协议书、常德市人民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请求免予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1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了后督查,你公司已将与泥浆罐相连的外排管道予以截断,并主动进行案涉地的复绿。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和执法人员后督查的情况,我局认为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公司生产废水应当不外排,你公司以节省运营成本为目的,私设暗管,存在偷排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但你公司将与泥浆罐相连的外排管道予以截断,并自主出资进行案涉地的复绿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意见,对你公司拟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22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你公司拟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陈述申辩。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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