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2号
当事人:湖南振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H3XXXX
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10号2栋4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世正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460830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3日,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是《常德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料药和制剂国际化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编制单位,《报告表》所收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部分抄袭了《重庆药友·洞庭药业原料药国际化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报告表》与《重庆药友·洞庭药业原料药国际化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同部分内容、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2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正认可《报告表》为你公司负责编制,《报告表》存在与《重庆药友·洞庭药业原料药国际化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多处内容相同的事实。
2.《报告表》与《重庆药友·洞庭药业“原料药国际化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同处对比材料
我局调取了上传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湖南省)”的《报告表》与《重庆药友·洞庭药业“原料药国际化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文件,对两份报告表进行了比对,选出了两份报告表内容相同部分,证明《报告表》部分抄袭《重庆药友·洞庭药业原料药国际化产业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及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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