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2022年利剑行动系列典型案例曝光(二)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常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成废水处理设施,拆解区及废液暂存间的有机废气未进行收集直接排放。经查,该公司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简化管理类别,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2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情况以暗访的形式进行了后督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案情查处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7日、法人代表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生产的必要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
虽然无证排污的处罚上限提高到了100万元,但有时候罚款对于违法企业并不是最有效的制裁手段。为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将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与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衔接起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规违法行为,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