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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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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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2年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对你公司处罚款8万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2年1月2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我局对你公司不予处罚,主要陈述以下理由:1.因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与公司实际情况有出入,你公司经经开区分局审核同意后向我局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因法律意识不足,疏忽了变更期间的自行监测工作,并非主观不愿意开展监测。2.自行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发现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问题,立即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12月开展了自行监测,监测了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所有指标,结果均未超标,但2021年前几个月的已无法补测。目前你公司已于第三方签订了2022年自行监测技术服务合同,按要求制定了2022年自行检测方案。3.你公司受疫情影响订单减少,经营困难。
你公司为初次违法,12月以来的自行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危害后果轻微,且在2021年12月已经完成了2022年自行监测技术服务合同的签订,属于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经属地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我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属实,你公司确实存在处于排污许可证变更期的特殊情况,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自2020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2021年6月一直未履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也未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我局本次虽对你公司不予处罚,但你公司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排污、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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