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布一起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未采取覆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的案件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丁家桥村五组的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同时存在建筑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该公司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及时整改,立即在网上完成了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行为从轻处罚,罚款1万元。
该公司建筑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及时对露天堆放的建筑砂石原辅材料进行了覆盖,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其罚款3万元。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强化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执法聚焦”,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从轻处罚,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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