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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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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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与杂物一同堆放于杂物间。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油、废油桶危险等废物与杂物一同堆放于杂物间,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8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国家环境标准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将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进行贮存。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拟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2021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2021年10月20日的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了企业现场正在生产,废油、废油桶与杂物一同堆放于杂物间暂存;《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废油、废油桶与杂物一同堆放于杂物间。
2.2021年11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3.你公司年产9000吨棉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废油、废油桶产生,预估年产生量为0.012吨。
4.提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勇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张少友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委托张少友相关事项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2021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提出如下理由:你公司初次违法,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且及时改正,同时企业经济困难,申请减轻处罚。结合复查时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综合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形,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真实可信,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三)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2018年11月14日发布执行,裁量权基准中无涉及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危险废物的相关条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处罚款伍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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