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7号
当 事 人:湖南昊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743261572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河家坪居委会八组
法定代表人:谭梁昊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0811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对湖南昊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工人正在对工件喷涂X-17重防腐环氧稀释剂,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记录的废油漆桶数量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实际数量不一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主动按规定完善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设置。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你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2021年11月2日《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你公司及时主动改正了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你公司不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你公司在进行喷漆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均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立即改正不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021年1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对你公司处罚款19万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对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为:你公司要引以为戒,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工人正在对工件喷涂X-17重防腐环氧稀释剂,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记录的废油漆桶数量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实际数量不一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主动按规定完善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设置。
2.你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你公司使用的稀释剂成份主要为二甲苯(40%)、乙酸正丁酯(30%)等挥发性有机物。
3.现场照片、视频光盘及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证明2021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工人正在对工件喷涂X-17重防腐环氧稀释剂,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记录的废油漆桶数量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实际数量不一致。11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按规定完善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设置。
4.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作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你公司及时改正,主动完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1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为企业受国内外政策和经济环境影响经营不甚理想,为初次违法,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清晰认识问题并制定后续预防措施,恳请从轻处罚。
(三)陈述申辩理由采纳及裁量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后督查时,你公司已停止露天喷涂的行为,且对危废暂存间进行了重新规划和整改,建立了危废的管理机制,属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作业行为及不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从轻处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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