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郑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澧县郑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津澧大道莱茵小镇北门113-130号,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是一家从事汽车维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美容、旧车零售的企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19日对澧县郑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开展非工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按规定贮存;2021年7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装有废机油的桶存放于有各种杂物的维修车间内,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储间,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被列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
【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形认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对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还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本案为新固废法实施以来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最常见、最典型的案例类型,涉案违法行为也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问题。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本案中,企业未规范化贮存危险废物,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罚款10万-100万元,最低也要罚10万元。请广大企业务必吸取教训,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实现收集、贮存、收运、利用、处置闭环式管理,真正提升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绷紧固废规范化管理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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