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线索,2021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为45.0mg/L,氨氮浓度为39.0mg/L。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对总氮浓度、氨氮浓度没有限制性规定。该企业于2021年1月27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规定的该公司可排放浓度限值中,氨氮为25mg/L,总氮为35mg/L。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氮指标超过0.29倍,氨氮超过0.56倍。
【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监测报告》(常环监字ZL(2021)-04-025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2021年7月21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后,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唯一的行政许可,其地位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涉案单位的排污许可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除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外,还综合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物防治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对排污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2021年8月,常德市出台了《常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了全市执行报告规范化的审核工作。确保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为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奠定了基础。
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证据固定方面,坚持精细化管理理念,将案件实例与专业律师对接,以求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标准适用精准,同时执法人员从帮扶角度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企业违法事实在办案过程中予以明确,在执法过程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宣传指导,全面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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