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6号
当 事 人:常德市五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WHN47G
公司地址: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东湖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碧武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1024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后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此类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7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6号),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叁拾万柒仟伍佰伍拾壹元整(¥307,551.00),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1年7月8日,你公司就上述违法行为提出听证申请,收到听证申请后,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听证申请并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了听证会。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二十万贰仟伍佰壹拾柒元整(¥202,5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你公司建有混凝土搅拌站并进行了生产。
2.《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现场照片、影音记录及提取的部分混凝土交货验收单证明你公司生产至今。
4.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搅拌站上料及物料输送系统未封闭也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6.提取你公司投资一览表证实了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总投资额。
7.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贾旭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委托李智相关事项委托书等证据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1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有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改正。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听证情况的说明:
根据你公司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针对你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行政处罚案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违法事实、证据、依据以及拟处罚决定的意见,对案件证据进行了质证,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认为本案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应当、可以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但案件存在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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