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5号
当 事 人:湖南德之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85LE2E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1009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1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之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为45.0mg/L,氨氮浓度为39.0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总氮超过0.29倍,氨氮超过0.56倍。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监测报告》(常环监字ZL(2021)-04-025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6月2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源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的事实。
2.《监测报告》(常环监字ZL(2021)-04-025号):证明4月18日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氮浓度为45.0mg/L,氨氮浓度为39.0mg/L。
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总氮35mg/L,氨氮25mg/L等。
4.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施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2018年11月14日发布执行,裁量权基准中无涉及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自由裁量。
(三)陈述申辩情况及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1、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6月 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理由包括:1.违反行为轻微。公司因产能不稳定造成了监测当天废水指标轻微超标,不代表公司常态排放状况,且废水纳入园区管网后再进行末端处理排放,未造成环境影响。2.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排放废水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已合格,实现了废水达标排放。3.公司因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困难。因疫情蔓延,生产原材料价格逐步上涨,企业利润负增长,生产运营存在实际困难。
2、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进行了再次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当天排放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符合排污许可证中的许可排放浓度要求。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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