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4号)
当 事 人:常德市五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WHN47G
公司地址: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东湖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碧武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1024XXXX
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后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此类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的限期改正情况进行监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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