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3号)
当 事 人:湖南德之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85LE2E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1009XXXX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1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之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污水站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为45.0mg/L,氨氮浓度为39.0mg/L,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总氮超标0.29倍,氨氮超标0.56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监测报告》(常环监字ZL(2021)-04-02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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