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1〕1号)
当事人:湖南春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DC4C6P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周皓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0225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经开区德山街道办陈家岗居委会沿河路1号的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原厂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拆迁场地上在建一个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该建设项目为你公司建设,于2020年8月底开工建设,目前部分建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98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9日《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号),拟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196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2.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皓进行了调查询问。周皓陈述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原厂址上在建的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为你公司建设,于2020年8月底开工建设,目前部分建成,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现场照片。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建的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进行了拍照取证。
3.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明细、产品购销合同。证明你公司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98万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已停止建设该建设项目,并积极补办相关环评手续,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的情形。
(三)对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我局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请,陈述理由为你公司移动式建筑垃圾破碎项目是对废物资源的再利用,受到国家及有关部门支持,因该移动式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在我市乃至我省处于实验阶段,公司忽视了环保手续办理问题,未批先建行为非主观故意。你公司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后立即停止了项目建设,并积极补办环评手续,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性污染,加上疫情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希望我局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罚款98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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