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通报6起混凝土行业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今日通报6起混凝土行业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涉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县宏远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玖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石门县辰佑贸易有限公司、汉寿华鑫嘉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
1.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偷排生产废水案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批发、混凝土销售的企业。2020年10月21日,省级环保督察暗访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外排废水现象。2020年10月22日,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和搅拌机清洗废水收集池私设暗管,将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周边管网,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5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石门县宏远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石门县宏远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20年7月22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未引进废水收集池,擅自排进了废水收集池旁的一个土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废水收集池内积满淤泥,已失去收集和处理作用,处于闲置状态。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悬浮物超出了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9月1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3.江西玖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及原材料露天堆放案
2020年10月30日,根据省环保督察组交办线索,临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西玖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安慈高速项目临澧一号拌合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拌合站罐车冲洗废水未经处理,从厂区西北面沟渠流入厂区北面的堰塘,厂区露天堆放大量原材料,没有采取防尘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锁定了违法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4.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扬尘污染及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暗访反馈情况,2020年10月25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东煌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大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抑尘措施;厂区内的地面冲洗废水未进行收集,直接排向澧水,洗罐废水和废渣随意倾倒在厂区东侧的一个未采取任何防措施的渗坑内,监测结果显示,水污染排放物超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锁定了违法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5.石门县辰佑贸易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石门县辰佑贸易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位于石门县夹山镇栗山村,专门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慈高速六标段K90至K99路段的混凝土配料服务。
根据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暗访反馈情况,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洗罐废水和废渣随意倾倒在厂区内渗坑中,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渗坑内废水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超出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予以立案,锁定了违法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就该公司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6.汉寿华鑫嘉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直排案
汉寿华鑫嘉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2020年11月10日,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雨水导流沟将大量砂浆污泥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周边田间、沟渠。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湖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有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锁定了违法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并于2020年11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将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就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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