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57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QRDXXXX
投资人:魏勇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2026012轮次),2026年6月22日,我局专项核查组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开展了执法监测。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加油区域内共有汽油加油枪6把(其中在用汽油加油枪5把、停用汽油加油枪1把),每把汽油加油枪均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对当事人在用的5把汽油加油枪进行了检测,
2026年6月24日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4),检测结果显示:5把在用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数值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
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之规定,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之规定,应当判定当事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
2026年6月24日,我局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4)送达至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4)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
2026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6〕1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能按规定保持正常使用。同时,向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6〕40号),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常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推送线索核查组于2026年6月22日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执法检测。
2.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4),证明了当事人被检测的5把在用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和7.6规定的限值要求。证实了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保持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并承认存在未按规定保持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仅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经核实无投诉,通过计算公式裁量出当事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对陈述、申辩采纳情况的说明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内容为:一、本次违法属初次违法。当事人陈述自建站以来,无同类违法行为发生,也未发生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形;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陈述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或社会危害,超标时间短,未对周边大气环境形成安全隐患;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停用加油设备,并全面排查了原因,且咨询了专业人员。于2026年6月24日联系厂家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清洗、检修,并在2026年6月28日更换了老化设备、调整了真空泵参数,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联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复测,复测结果显示达标,及时消除了隐患;四、违法行为无主观过错。当事人陈述陈述经营时间较短,但日常建立了定期巡检、定期检测制度,此次违法行为系因设备突发故障、对维护认知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主观上无恶意违法的故意,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也较轻。且检查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了影响。此外,当事人还陈述了目前成品油行业不景气,一直在亏损边缘状态。
综上,当事人认为以上情形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希望我局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一、关于“本次违法属初次违法”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主张自加油站建站以来无同类违法行为,也未发生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形。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违法次数”“无不良环保违法记录”等情节已纳入裁量考量,并据此在裁量基准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了从轻处罚的拟处理意见。当事人以同一情节再次主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不予采纳;二、关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主张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或社会危害,超标时间短,未对周边大气环境形成安全隐患,危害后果轻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第7.5条规定:“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检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测得的检测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据此,当事人5把在用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构成超标事实。经核查,《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中,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未被纳入免罚事项。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的问题线索,我局近期集中办理了5起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相关案件。按照“同案同罚”原则,上述批次案件统一裁量标准:对油气回收三项指标中仅有一项存在异常,且异常加油枪不超过1把的情形,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免罚条件的,经二级案审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其余情形,不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加油区域内共有在用汽油加油枪5把,经检测油气回收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综上,当事人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三、关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主张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停用加油设备,全面排查原因,联系厂家清洗检修、更换老化设备、调整真空泵参数,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测达标,及时消除了隐患。经查,当事人能够证明已改正违法行为。但及时改正不能等同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应当免除处罚。且油气回收系统整改系加油站运营管理的常规合规要求,属于日常经营中的法定义务,并非超出法定义务的额外积极行为。当事人以此主张免除处罚,我局不予采纳;四、关于“违法行为无主观过错”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主张经营时间较短,日常建立了定期巡检、定期检测制度,此次违法行为系因设备突发故障、对维护认知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主观上无恶意违法的故意。我局认为,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构成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要件。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存在未按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即构成违法。当事人以“无主观过错”为由主张免除处罚,我局不予采纳;五、关于“积极配合执法”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主张检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及时消除影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认为,配合行政执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是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局在作出拟处罚决定时,已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在裁量基准内予以考量。当事人据此再次主张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不予采纳;六、关于“经济环境影响”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的经营困难、经济环境影响等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事由。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但过罚相当原则并不因当事人经济状况而改变违法行为的定性与处罚幅度。当事人以此主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我局不予以采纳。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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