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岗市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D4TU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龙忠平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溪沿居委会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问题推送线索(2026012轮次),2026年6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核查组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加油区域内在用汽油加油枪共4把,且每把汽油加油枪均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油气回收装置开展了执法监测。
2026年6月24日,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3),检测结果显示:加油枪编号和油品4#/95#气液比为1.08、1#/95#气液比为1.16、2#/92#气液比为1.19、3#/92#气液比为0.82,存在1把(3#/9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数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
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之规定,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之规定,应当判定当事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
当日,我局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3)直接送达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X-26060603)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不罚告〔2026〕3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1.本案中当事人4把在用汽油加油枪中,仅一把汽油加油枪被检测出气液比异常,且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油气回收三项”中其余两项(液阻、密闭性)存在异常,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2.经查阅“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证实本案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
3.在2026年6月23日,本案当事人即组织开展了问题排查,并对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配件。于2026年6月26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无组织废气、“油气回收三项”(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废水开展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为达标,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在经营过程中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政策学习,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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