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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53号

    2026-06-30 20:5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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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 【字体:小 大】

    当事人名称:常德天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80943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南洋坪村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正常生产状态。调阅你公司2026年3月5日21点一3月7日11点期间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数据,发现此期间你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出现均为“0”的情况,且持续时间约40小时,你公司在发现此情况后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进行了标记,标记内容为“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故障,外出维修工控机,导致无数据上传,维修完成后,数据恢复正常状况”,但此期间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一)自行监测要求:“当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启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为一天4次,每次间隔时间不

    大于6小时。”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你公司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6〕31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6月5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四、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决定对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罚款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调查取证的采信情况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2026年3月5日21点一3月7日11点期间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数据,发现此期间你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出现均为“0”的情况,且持续时间约40小时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存在在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启用手工监测的事实。

    3.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环境管理要求,证明你公司应当在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启用手工监测,且一天4次,每次间隔不大于6小时。

    4.执法人员查看你公司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供货合同(签订时间:2026年3月17日),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3月7日12时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进行了标记,标记内容为“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故障,外出维修工控机,导致无数据上传,维修完成后,数据恢复正常状况。同时,证明你公司在在线监控恢复正常的情况下,仍于2026年3月17日和设备厂商签订了供货合同,主动对老化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了整改更换。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情况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1个,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3个,监测频次缺少3次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出罚款金额为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

    (三)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你公司于2026年6月5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陈述了你公司系证照齐全的正规建材生产企业,2025年9月投入35.5万元完成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2026年3月投入15万元更换老旧在线监控设施。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及建材市场低迷影响,订单大幅减少、连续亏损,资金极度紧张,已出现欠薪及周转困难,高额罚款将导致资金链断裂、停产倒闭及员工失业。本次违法行为系设备故障所致,发现后立即联系第三方维修监测,因第三方人员安排冲突及天气原因未能及时开展,3月7日设备恢复后已在平台标记,无主观违法故意,亦非重复违法。发现问题后,你公司立即全面排查整改,3月15日委托第三方监测有组织废气,结果达标,并克服资金困难对老旧设备检修升级。恳请我局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查,一是你公司主张长期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持续投入环保资金,属于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日常义务,并非超出法定义务的额外积极行为,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二是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构成不以当事人主观故意为要件。但你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全面排查整改,在在线设施已恢复正常的情况下,仍于3月17日与设备厂商签订供货合同,主动对老化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了整体更换,克服资金困难对老旧设备检修升级,主动消除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隐患。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可以部分予以采纳,并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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