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2026〕3号
名 称: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德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65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年12月2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线上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原烧制工艺旋转窑改建为隧道窑后,于2024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但仍依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脱硫脱氮处理,且一直未按要求开展“三同时”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截至2026年4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仍未完成调查,事实不清,予以撤销立案,并于当天重新启动立案程序。
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通过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作出)单位: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5日;提供(作出)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不能提供旋转窑改为隧道窑后的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文件,12月5日你公司在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时,陈述将旋转窑改为隧道窑后没有编制环评文件,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未开展自主验收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你公司后续自行停止生产;同时,在线数据及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一直达标排放;截至2026年4月30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验收。上述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中未验先投的免罚条件(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节能型页岩砖建设项目年2017份;提供(作出)单位: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于1号)复印件CD-2017-17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1号)复印件17〕2017的审批意见(常鼎环审字〔1月25日取得了由原常德市鼎城区环保局关于同意你公司建设年产3000万块节能型页岩砖项目的审批意见(常鼎环审字〔2017〕17号);同时,证明了该项目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2月5日;提供(作出)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了你公司将旋转窑升级改为隧道窑,并于2024年7月建成投产的事实;同时,证明了你公司项目建成投产后,利用已通过验收的原建环保处理设施进行了正常生产的事实。
3.证据名称:停产报告、复工复产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10月20日停产至2026年4月3日点火复工的事实;
3.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JC2026HJ0341)、(报告编号:DHJC20246707)、(报告编号:LHJC2025HJ0688)原件4年2026份;提取(作出)时间:1日在线监控数据汇总表打印件31月3年-2025日1月7年2024份、4月7日、15日;提供(作出)单位: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有组织废气各项检测项目一直达标排放;
4.证据名称: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作出)单位: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验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中“未验先投”的免罚条件(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6年5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不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规范、不予处罚情形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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