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51号
名 称: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德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65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年12月2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线上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投资802871元将原烧制工艺旋转窑改建为隧道窑(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的复函,该改建项目需要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4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截至2026年4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仍未完成调查,事实不清,予以撤销立案,并于当天重新启动立案程序。
2026年4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产调试。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取得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隧道窑改建项目)以及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等主要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2026年5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6〕30号),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拟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零肆佰柒拾叁元贰角壹分(¥20473.21元)。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四、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环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零肆佰柒拾叁元贰角壹分(¥20473.2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调查取证的采信情况说明
1.2025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了你公司存在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改建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
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鼎建〔2026〕1号),证明了你公司此项目属于在不新增用地、产能维持年产页岩标砖3000万块的情况下,将原有旋转窑改为隧道窑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证明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你公司建设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3.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节能型页岩砖建设项目月1年2017号),证明你公司于CD-2017-17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17〕2017的审批意见(常鼎环审字〔25日取得了由原常德市鼎城区环保局关于同意你公司建设年产3000万块节能型页岩砖项目的审批意见(常鼎环审字〔2017〕17号);同时,证明了你公司该项目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证明你公司投资802871元改建生产线
5.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关于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情况的说明,证明了你公司自2023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未被信访举报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实施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情况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章专用裁量表(表1),结合你公司建设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成后已投入生产、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经核实无投诉的情形。裁量出你公司罚款金额为贰万零肆佰柒拾叁元贰角壹分(¥20473.21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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