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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52号

    2026-06-25 19:5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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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320554XXXX

    单位地址:武陵区启明街道和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守春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90412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暗访组反馈线索(恒基建材厂区一条导流沟废水未进入收集池,直排厂区旁沟渠),2026年4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停止生产(当天上午正常组织生产),正在组织施工队伍对初期雨水收集池底部的残渣淤积物进行清理。经查,当事人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环评要求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部分初期雨水、生产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水、生产作业区地面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外新设置的一条收集沟连通北侧的雨水导流沟,最后进入厂区东北侧的初期雨水收集池(65立方米),该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有三通管道,该处通过波纹管道直通外环境。检查时,该波纹管道正在向外环境排水。

    通过调取当事人的生产台账等证据进一步查明,2026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暗访拍摄组对当事人开展暗访,暗访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当事人生产车间(搅拌楼)的生产废水通过雨水导流沟进入厂区东北侧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的三通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同时查明当事人近两年未受到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近一年也无生态环境信访投诉。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台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6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6〕3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6〕2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6年5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6年4月10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送货单及现场照片。记录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停止生产(当天上午正常组织生产)。当事人的搅拌楼生产车间与场内北侧雨水沟之间设置有硬化连接沟,有生产废水通过该连接沟排入厂内北侧雨水沟的痕迹。场内北侧雨水沟与东北侧初期雨水收集池相连通。同时在初期雨水收集池发现了一个三通管道,该管道直通外环境。检查时,该管道正在向外环境排水。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勇乐签字确认。

    2.2026年4月17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勇乐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笔录中李勇乐承认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相关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4.2026年4月20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5.2026年4月20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近一年没有被信访投诉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

    6.2026年5月21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后督查时,当事人现场正常生产,已拆除用于排水至外环境的涉案波纹管道、永久性封堵了外排口,已对生产车间(搅拌楼)与北侧雨水沟之间的连接沟进行了封堵,完善了雨污分流措施。现场没有生产废水外排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申辩材料,陈述:一是该公司采取措施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要包括立即拆除了用于排水至外环境的涉案波纹管道、永久性封堵了外排口等等,控制了事态发展,未造成持续性、扩大性环境影响。同时,对生产车间搅拌楼与北侧雨水沟之间的连接沟进行了彻底封堵,进一步完善了雨污分流措施,修复了生产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整改完成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外排口沟渠的水体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和悬浮物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二是该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主动委托专家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配合执法,实施违法行为后及时拆除了用于偷排的波纹管道,封堵了外排口,对搅拌楼与北侧雨水沟之间的连接沟进行了封堵等整改措施系其法定义务,并非义务外的额外积极行为。当事人主动启动并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中明确“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综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之规定,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行为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10%;2.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3.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拟罚款金额=(10%+20%+0%+0%+0%+0%+0%)×100万元=30万元。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30万元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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