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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48号

    2026-02-12 16:4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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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 【字体:小 大】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666314XXXX

    法定代表人:高英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1月6日,根据省厅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对常德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移动源执法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车排放检测软件(佛山南华排放检测系统)和检测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检测站正常经营中,执法人员调阅检测大厅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3月3日上午9点44分对湘JK7798车辆检测过程中以及2025年3月10日上午11点44分对湘J219ZH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尾部存在冒黑烟情况,但检测公司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

    见烟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对车辆湘JK7798、湘J219ZH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应当直接判定为检测不合格,但当事人仍就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违法所得2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主要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6〕2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200)。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违法所得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根据2025年11月6日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以及视频监控,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通过调阅检测大厅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对湘JK7798、湘J219ZH车辆检测过程中,在车辆尾部冒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违法所得200元的环境违法行为。

    2.根据2025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认可在对湘JK7798、湘J219ZH车辆检测过程中,在车辆尾部冒黑烟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以及违法所得200元的违法事实。

    3.根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违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4.根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5.根据授权委托书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综合考虑涉案的机动车辆数量(2台)、环境违法次数(1次)、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我局裁量出当事人的罚款数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同时,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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