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47号
当 事 人:常德市政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2X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坪社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左德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60209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1月7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对常德市政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移动源执法监督帮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主要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经调阅检测大厅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6月20日对湘JA8052车辆检测以及在2025年10月20日对湘J0HS11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尾部存在明显冒黑烟情况,但当事人仍对湘JA8052、湘J0HS11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对车辆湘JA8052、湘J0HS11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应当直接判定为检测不合格,但当事人仍然对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法所得200元。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6年1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6〕1号)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6〕2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5年11月7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当事人对湘JA8052、湘J0HS11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尾部均存在冒黑烟情况,当事人仍然对湘JA8052、湘J0HS11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2.2025年11月7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黎小英、当事人外检员陈韬等二人均承认在对湘JA8052、湘J0HS11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尾部均存在冒黑烟情况,应当判定为检测不合格。当事人仍然对湘JA8052、湘J0HS11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0702312506201307490116),为当事人对湘JA8052车辆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0702312510200943410048),为当事人对湘J0HS11车辆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5.常德市政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两张,证明当事人对湘JA8052、湘J0HS11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取得的款项。
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裁量为:[20%(裁量起点)+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50万元=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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