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21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喜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QKU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喜洋村9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对湖南四喜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对其未验先投、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湖南四喜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相关生产、运营、管理公司的权限已移交至本案当事人常德喜洋月10年2025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2日,我局对当事人常德喜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未验先投、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养殖场2024年8月由湖南四喜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后,交由当事人负责日常运维及生产经营,项目2024年9月开始设备调试,因设施运维效果不理想,当事人对项目原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技术改造,并于2024年11月30日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书面报告,请求延期验收,获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批复同意。2025年7月15日,涉案养殖场已完成自主竣工验收。当事人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项目属于设备调试阶段,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自主验收,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事实不成立。
同时执法人员6月1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粪污收集池东面一处黑膜破损,导致污染防治设施粪污收集池(不能正常运行)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公司养殖场未确保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2025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公司完成了破损黑膜的修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4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以及陈述申辩权。
2025年12月1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45号)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四、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00)。
2.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调查形成的证据的采信情况说明
1.2025年6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事实
2.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3.延期验收报告并获得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回复,证明当事人申请了延期。
4.撤案审批表,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6月18日湖南四喜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立案,后对常德喜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重新立案。
5.当事人2024年11月25日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证明湖南四喜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相关生产、运营、管理公司的权限已移交至本案当事人常德喜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年出栏50000头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证明,涉案养殖场已由常德喜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对其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自主竣工验收。根据投诉单,证明本案来源于信访投诉举报。
7.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关于常德喜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守法情况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此次违法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情况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结合本案违法行为区域为县级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经核实有投诉的裁量因素),裁量计算出应当对当事人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