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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6〕2号

    2026-01-13 17:26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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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湖南佳润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珍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BY8T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丁家港社区6组


    根据有关部门线索移送,2025年9月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投资108万元,擅自建成一条塑料粒子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九项85目该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投资明细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2025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2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塑料粒子生产线项目的建设。

    2025年12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以及陈述申辩权。

    2025年12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陈述内容如下:一是你公司项目拟用地范围在城镇边界范围之内,且已在《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国土空间规范(2021-2035)》布局中被确定为工业用地;二是你公司项目自建成以来未投入生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积极委托第三方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且项目建设取得了周边村民的支持。三是你公司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延迟批复的原因系由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需要进行倍量削减替代,需办理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减排手续导致,该手续现已基本完成。环评报告以及相关资料也已提交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且已取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出具的预审意见,近期将取得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你公司项目的审批文件。希望我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后督查,督查时你公司无任何建设生产迹象,并向我局提供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佳润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佳润佳塑料回收加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5〕87号),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综上,鉴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并于2025年12月31日已取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佳润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佳润佳塑料回收加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5〕87号),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规定的情形,且你公司项目建成后未投入生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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