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6〕1号
当事人:湖南富民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EH1BXXXX
单位地址:武陵区东江街道东江工业园新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宋月桥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30714XXXX
2025年10月1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移送线索称湖南富民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原建设项目(年加工15000吨榨菜、2500吨萝卜、2500吨酸菜,配套生物质锅炉)正常生产。当事人的年加工7000吨泡菜改建项目主要内容为:在现厂区内对原有生物质锅炉进行改造;减少原榨菜及萝卜生产,以酸菜生产为主,年加工酸菜6000吨、榨菜400吨、萝卜300吨、辣椒400吨,改建后年加工各种泡菜总产量由2万吨减少至7000吨;新增污水处理站。改建项目使用一套型号为DZF2.5-1.25-BMF生物质燃料(微沸腾燃烧)2.5t/h蒸汽锅炉,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5年10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富民桥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7000吨泡菜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总投资45万元,均用于环保投资,主要用于生物质锅炉改造、新增污水处理站、管网建设。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4日接受检查后即停止改建项目建设并启动整改,并于2025年10月31日取得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湖南富民桥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7000吨泡菜改建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5〕67号),改正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2023年10月至今没有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2024年10月至今也无相关环境信访投诉,且本次改建项目投资均用于环保,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说明理由: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即停止建设,后于2025年10月31日取得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湖南富民桥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7000吨泡菜改建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5〕67号),且当事人年加工7000吨泡菜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总投资45万元,主要用于环保投资,包括用于生物质锅炉改造、新增污水处理站、管网建设。综合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关于“未批先建”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政策学习,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