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12号
名 称:湖南省乐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仲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E0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团垱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媒体披露,2025年4月1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机肥车间部分渗滤液未有效收集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部分渗滤液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雨水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常城环监字 2025-04-015号)。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排口COD、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检测值分别为549mg/L、113mg/L、27mg/L、1.2x105MPN/L,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0.37倍、0.41倍、2.375倍、11倍。2025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9号),拟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190元,2025年7月1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法制审核时,因该案事实不清未予通过。2025年7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撤案处理,并以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重新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280000元)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1.决定对你公司罚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XXXX
五、说明理由
(一)对调查取证的采信情况说明
1.根据2025年4月15日行政检查审批表、涉企行政检查告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录像记录以及2025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媒体披露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但固液分离区有机肥生产车间有部分渗滤液未进行有效收集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导致部分渗滤液通过雨水沟进入雨水收集池后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同时记载了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区雨水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的事实。
2.根据2025年4月17日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城环监字2025-04-015号),证明了你公司雨水排口废水中的COD、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检测值分别为549mg/L、113mg/L、27mg/L、1.2×105MPN/L,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0.37倍、0.41倍、2.375倍、11倍。
3.根据2025年4月15日提取的你公司平面及监测点位图、2025年4月24日提取的粪污消纳范围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而是直接排入外环境。
4.根据2025年7月21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证明了你公司通过新建污水收集池和应急池、升级改造雨污分流系统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证据资料,证明你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6.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法人组织,同时证明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情况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表(7-1),结合超标污染物数目(3个以上);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超标状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日排放量(不足10吨);排放去向(V类水体);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1年内没有)等情形,裁定应当对你公司处罚款48万元,但考虑你公司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规定:“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和“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上,裁量出罚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
(三)陈述、申辩以及采纳情况说明
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为:(一)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你公司一是投入200多万元用于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水沟;新建沼液缓冲应急池、干粪堆肥棚以及新增设施设备(SY404叠螺机、SY402叠螺机、70t/h处理量的大型气浮机)等,确保在日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未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外排的要求,并主动联系湖南省电力环保智慧监管平台第三方运维公司对治污设备、产污设备进行了全面的巡检维护,确保终端良好运行;二是在整改完成后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池塘进行了地表水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JC2025HJ0306)显示: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均处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I中规定的标准限值范围内;三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的影响进行生态修复和赔偿,主动对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表明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于2025年6月3日支付了18594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自行花费36800元用于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二)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该公司自投入运营起,始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守法经营,此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同时,陈述此次违法行为是由于环保设施调试期间员工操作失误、临时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等所致,并非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故意逃避监管,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意图。你公司向我局提出诉求希望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公司自2020年6月以来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并于2025年5月30日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且于6月3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了后督查,督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台账记录完整,雨污分流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并规范建设了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水沟;新建了沼液缓冲应急池、干粪堆肥棚并新增了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虽然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并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中超标种类有4种,超标倍数最高的达到了11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你公司陈述没有主观故意,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超标排污是由于意外事件等非主观过错原因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的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的理由,我局在告知阶段已经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采纳,并对你公司减少了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罚款,因此不再重复考虑你公司的相关陈述申辩理由。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8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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