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11号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家口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EMC3XXXX
单位地址:武陵区永安街道新东街社区红旗路致远东城悦府一期4#楼108、109室
法定代表人:魏振东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80924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于2025年7月28日书面移交线索,2025年8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家口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医疗单位正常经营,一楼设有基础医疗诊室、VIP室、无菌室、CBCT室、主任办公室,二楼设有打包消毒室、种植室、正畸室、口儿室等。现场检查发现其CT室内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已被投入使用。经查,从2025年1月15日起,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口腔诊所(个人独资)(投资人魏振东,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该装置,用于口腔拍片。2025年6月3日,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口腔诊所(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注销。2025年6月4日,本案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家口腔有限公司成立并注册营业执照,继续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直到同年8月4日才向我局提交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当事人使用该射线装置时没有单独向患者收费,无相关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相关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射线装置。
2025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记录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CT室安装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并已用于口腔拍片,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该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日、8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振东制作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笔录中魏振东确认了当事人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用于口腔拍片。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案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3.《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证明当事人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4.《湖南合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HR427WB01)一份。证明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口腔诊所于2025年4月20日开展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标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中的相关要求。”
5.当事人的门诊记录和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使用记录。说明其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以及未就射线装置使用行为向患者收费的情况。
6.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口腔诊所(个人独资)和常德市武陵区魏氏家口腔有限公司档案资料各一套。证明上述两家公司之间没有吸收合并关系。
7.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湘环辐证〔J0540〕),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8.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0“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之规定,具体裁量为:〔10%(裁量起点)+0%(种类和范围<Ⅲ类射线装置>)+0%(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0%(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措施完备>)+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0万元=1.2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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