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10号
当 事 人:常德市德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TCQXXXX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70103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技术开发区太阳大道11号(宜华物流公司办公室二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移交网红码线索,常德市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中存在网红作弊码,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常德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4辆汽车都有到当事人处维修的经历。经调查,2025年1月-5月,当事人的维修工袁军通过使用购买的作弊器(包括智能卡修及配套软件)共对4张车辆的OBD进行了刷新,对4台车辆的CALID代码进行替换,这4辆汽车随后在常德市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的维修工袁军使用购买的智能卡修及配套软件共对4张车辆的OBD进行了刷新的违法事实。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及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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