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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8号

2025-09-10 18:03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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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陵区朝晖塑料制品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PNP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唐家溶社区3组

经营者:陈朝晖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60303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3年9月)信访件整改情况“回头看”问题线索,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陵区朝晖塑料制品加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主要经营废旧塑料加工销售。生产内容为将收购来的废旧塑料玩具、矿泉水瓶子、洗衣液瓶子等塑料制品进行分拣、破碎、水洗、装袋后出售,还有一些塑料制品直接用打包机压包打捆后出售。生产设备主要有破碎水洗设备一套,打包压捆设备一套,地磅、物料输送带等。当事人自2018年6月起至今,租赁唐家溶社区3组约5亩场地用于收购废旧塑料制品并加工生产。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建设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生产工艺“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类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当事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11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5年8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记录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建设的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线含有破碎、水洗工艺,属于“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陈朝晖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笔录中陈朝晖承认了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页码22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证明在后督查时,当事人已拆除废旧塑料破碎、水洗设备,无废水外排,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5.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签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武陵区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No.343075250800000681)。证明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

6.当事人经营者陈朝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文字材料及陈朝晖父母2022年6月以来的医院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者陈朝晖的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情况。

7.当事人2024年度利润表。说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利润及经济体量相对较小的情况。

8.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给予减轻处罚的申请》,陈述:一是在被查处后立马进行了积极整改,请专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拆除了所有水洗破碎设备并停业整改。二是当事人认真承认错误,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经营者离异,其母亲患直肠癌、父亲频繁中风,同时还要赡养无收入来源的伯伯,经济压力较大,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四是生意清淡,利润空间较小。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经后督查核实,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拆除了破碎水洗生产设备,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予以采纳。

(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0%(验收情况)+0%(建设项目地点)+0%(排放污染物种类)+1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00万元=3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为一个小体量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当事人从事的是废品收购加工业务,利润空间小。相关情况属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了说明材料,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查处本案时,当事人积极予以配合,彻底拆除了生产线,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给予2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经是从轻处罚,且是法律条款规定的下限,但对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来看,20万元的大额处罚,没有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体恤当事人的家庭实际困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裁量基准的规定,减轻处罚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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