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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5〕4号

2025-09-10 18:54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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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小北街1号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1115XXXX


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5年6月25日移送线索称:2025年5月27日15时许,该支队接群众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对位于武陵区吉生路的胜哥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湘AP0715(临时牌照)小车在收购废机油。该车辆及车内物品被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扣押。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我局移送的资料还有《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常交执法措施决定〔2025〕1027号)及其送达回证、《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封、扣押移送清单》《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常交执法移〔2025〕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电话报告已联系了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准备将收集的涉案废机油等交其处置。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置过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处置的废机油进行了称重、核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的废机油存放在一台临时牌照为湘AP0715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内,该车之前被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封扣押在常德高新区立欣电子科技园常德辰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经称重,当事人将其非法收集的废机油0.42吨交给常德市德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将其用于收油的设施设备等含油沾染物0.2吨交给常德辰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罗晖向上述2家处置公司支付了仓库暂存费、处置费。

现查明,当事人贷款买了一台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5月28完成过户登记),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这台客车收集了3家店子共计0.42吨的废机油。同时查清,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收集的0.42吨废机油及含油沾染物0.2吨未非法处置。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将涉案废机油及含油沾染物一直按规范存贮在常德高新区立欣电子科技园常德辰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并在事后主动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对改装车辆完成了收油设备的拆除并恢复了车辆原状。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说明理由:当事人2025年5月新购置了收购废机油的相关设备,5月27日开始收购行为,期间收购的废机油共0.42吨存放在车辆上被全部查获。综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近两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信访投诉、也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可以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从事收购废机油。当事人收集的0.42吨废机油没有非法处置,事后已主动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政策学习,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无许可证不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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