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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5〕3号

2025-07-17 15:51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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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常德后河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BRCAWAXA

法定代表人:肖俊

身份证号码:43070319800316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东北湾村1组


2025年3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移送线索,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有生猪屠宰生产线于2024年6月完成了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2025年1月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投入40.9万元擅自新建一条生猪屠宰生产线,其已进入安装调试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于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移送。

2.202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025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存在擅自新建一条生猪屠宰生产线的违法行为。

3.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资台账以及2024年3月4日生猪屠宰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证明你公司投资40.9万元用于生猪建设生猪屠宰生产线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2025年6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025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8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伍仟壹佰壹拾贰元伍角,并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呈递了陈述申辩书,申辩了如下事实:1.在收悉事先告知书后,已自行拆除了备用生产线;2.其新建生猪屠宰生产线于2025年1月开始建设以来,一直未投入生产,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3.其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之前一直未被行政处罚。请求我局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2025年7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后督查,发现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已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自行拆除了新建生产线。

综合考虑你公司新建生产线一直未用于生产,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查询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未查询到你公司近两年来有行政处罚记录,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应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汲取本次环境违法教训,做到守法经营,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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