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惠源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95457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三滴水社区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拍摄组现场交办,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环评及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齐备;排污许可证号为91430703595457949B001P。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管出现移位(移动),导致部分废水未按规范要求经过自动监测系统直接排入外排暂存池。经调查核实,系你公司的操作员工在3月27日当天日常清洁过程中将老污水处理单元废水管移出安装了在线监控采样探头的水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三、责令改正决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将老污水处理单元废水管移出自动监测系统采样探头的水槽,影响自动监测系统采样取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在今后日常生产中依法适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贰万元整)以及陈述申辩权。
四、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调查取证的采信情况说明
1.2025年3月27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管出现移位,导致部分废水未按规范要求经过安装在线监控采样探头的水槽,直接排入外排暂存池。
2.2025年4月8日对当事人办公室副主任吴俊杰的调查询问笔录,笔录中吴俊杰陈述惠源公司有严格的污水处理及在线监测设施运维管理规定、维护保洁要求,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管出现移位的主要原因是当天公司员工操作不规范导致,不是故意对在线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3.2025年4月9日对当事人污水站运维主管舒志国的调查询问笔录,舒志国笔录中承认27日当天对标准化堰(槽)进行维护保洁时出现操作失误导致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管出现移位(移动)问题发生。
4.202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杰的调查询问笔录,刘杰在笔录中介绍了当事人对污水处理站及在线监测设施的运维管理有明确的维护保洁制度规定及要求,解释了出现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管出现移位问题的原因,并报告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
5.2025年4月11日对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运维工作人员石磊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第三方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公司在日常对当事人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巡检时,巡检情况均正常,未发现出水管移出的异常情况。
6.根据《湖南惠源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水站及自动监测系统卫生清扫工作台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及在线设施维护保洁制度常态化、制度化,其台账清晰记录了保洁频次及维护保洁规范要求,同时台账上舒志国在3月27日对计量堰槽进行了清扫的记录与舒志国的笔录相互印证。
7.根据《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巡检记录》复印件,证明自动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月份多次对当事人进行了巡检,其中3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管出现移位的前一天)的现场巡查记录也未显示出水管移位的情况,与调查询问中吴俊杰、舒志国等人陈述的当天公司员工操作不规范导致水管移位的情况相互印证。
8.根据《湖南惠源农牧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口监测数据情况说明》,证明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拍摄组在现场对污水处理设施老单元出水口进行了现场取样并送检后水样未出具检测报告的原因,同时证明惠源公司老污水处理单元出水口、总排口外排废水相关污染物指标实际未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与吴俊杰、刘杰等人笔录中陈述的不是故意对在线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内容相互印证。
9.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意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专家组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项目建设制度落实较好。
10.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刘杰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11.根据守法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
12.根据2025年4月16日对你公司的后督查情况,证明你公司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情况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次数(两年首次)、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的裁量因子,裁量出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元)
(三)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你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7号)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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