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鸿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CPFE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长坝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2024年12月1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长坝村一组的湖南鸿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7月投入65.449万元,擅自建成一条水泥砖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该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厂房租赁合同、投资台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玖仟壹佰陆拾元整)以及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以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玖仟壹佰陆拾叁元(¥91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调查形成的证据的采信情况说明
1.根据2024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2024年12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买卖合同1份、产品购销合同4份、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总投资额为654490元。
3.根据省厅督导帮扶组特护期现场检查问题交办清单,证明本案来源于上级交办。
4.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私营企业;并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情况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结合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环境违法次数(1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投诉),我局裁量出当事人“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28%×65.449×5%=玖仟壹佰陆拾叁元(¥9163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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