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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不罚字〔2025〕1号

2025-03-18 16:0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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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建祥机械厂

经营者姓名:梅建祥

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0813XXXX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贵坪村十四组


根据市公安局移送的相关线索,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擅自排放危险废物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开始从事金属零部件表面处理生产加工活动,在2022年生产过程中存在将金属表面处理工序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直接通过该厂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查明当事人有金属表面处理设施酸、碱池两套,可容纳酸、碱液各150公斤左右。表面处理所使用的酸液、碱液一般在使用7-8个月的时候更换一次,业务量大的时候半年更换一次,每次更换的酸、碱废液大概200公斤左右。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进行表面处理以来共产生约2吨多的废液。现场发现场地内还贮存有2.54吨废液,经核实,当事人对更换的废液日常都是装入桶中贮存,除本次外排为操作工人擅自处置外,其他时候不外排。从生产工艺分析,对比现场发现的废液数量可以大致判断出当事人排放的危险废物大概为200公斤左右,外排的环境为一般林地。当事人的金属表面处理工序于2022年8月自行关停,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拆除。场地遗留的装入桶中贮存的2.54吨废液和沟渠内沾染了酸碱的0.68吨底泥全部交由常德市德盈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置。经营者梅建祥向灌溪镇政府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0.6万元。

调查发现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

当事人对更换的废液日常都是装入桶中贮存,除本次外排为操作工人擅自处置外,其他时候不外排。从生产工艺分析,对比现场发现的废液数量可以大致判断出当事人排放的危险废物数量不多且为初犯;

当事人此次外排的废液总量不大,外排的虽为危险废物,但危险特性为腐蚀性(碱性),外排的环境为一般林地,整体来说环境危险性可控;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8月已经自行关停并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拆除。当事人厂内遗留的废液和沟渠内沾染了酸碱的底泥已交由常德市德盈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置。梅建祥向灌溪镇政府缴纳了6000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及时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证明当事人擅自排放危险废物的证据:

1.2022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建祥机械厂金属表面处理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且有近期生产迹象,且金属表面处理工序废液有通过厂区南侧未防渗的沟渠,与生活废水混合后排入外环境的迹象,现场可以排除其它废液进入上述沟渠的可能。常德市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南侧沟渠车间排口处(2处)的废液、沟渠排入外环境处废液、排入外环境处下游10米处废液、2个热镀槽、2个酸洗槽、1个溶液配制铁桶内废液以及沟渠排入外环境处底泥、1个车间排口处沟渠内底泥及厂区中部南侧外土壤进行了监测取样。

2.常德市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常环环科字WT(2022)-08-013(1))显示,厂区南侧沟渠车间排口处(2处)的废液、沟渠排入外环境处废液及排入外环境处下游10米处废液的pH分别为13.1、12.8、13.3、13.4,废液具有强腐蚀性,废液中的特征污染物铜、锌、砷、六价铬、总铬及氰化物与该厂金属表面处理槽内废液的特征物一致。

3.2022年8月24日-25日,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建祥机械厂的梅建祥、梅鹏、杨勇军、谭沐阳及房主孙腊枝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建祥机械厂的经营者,进一步证明了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建祥机械厂金属表面处理废液排入南侧沟渠。

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证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建祥机械厂南侧沟渠内废液为危险废物。

5.常德市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常环环科字WT(2022)-08-013(2)、常环环科字WT(2022)-08-013(3))证明周边环境存在相关联的特征污染物,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外排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证明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的证据。

1.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认定意见:证明该案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定性为危废,其特性为毒性或者腐蚀性,结合监测报告分析,其危险性为腐蚀性(碱性),对环境的危害相对可控;

2.现场照片:证明排放区域小、排放量较少、酸碱池小、使用量少;

3.询问笔录:询问时当事人对金属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液量及储存量进行了说明,证明排放废液数量少;

4.土地性质证明:证明废液所排外环境为一般林地,国家无具体管控要求,对环境实质影响不大。

(三)证明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过磅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协议、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书证:证明当事人现场立即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了措施,消除了环境危害后果;

2.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资赔偿协议、危险废物清理处置费发票、生态损害赔偿补偿金发票等书证:证明了当事人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3.企业现状照片:证明了该厂已自行关停且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

(四)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证据。

1.检察意见:证明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认定了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3.鼎城分局关于建祥机械厂生态环境违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之前没有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建祥机械厂在生产过程中将金属表面处理工序废液直接通过该厂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排入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相关规定。

2025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1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主动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要汲取本次环境违法教训,做到守法经营,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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