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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4〕5号

2024-11-14 17:1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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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常德泽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2355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汤佩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21024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党组第七巡察组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8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德泽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年产60万吨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3年7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原料堆场未覆盖完全,成品砂堆场露天堆放且未覆盖;生产车间外的洗砂泥浆罐底部连接一条消防水带直通厂区南侧林地深处的陡坡处,陡坡处形成一处坑塘,塘内有淤泥和被泥浆水冲倒的树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厂区内原料堆场未覆盖完全,成品砂堆场未覆盖;2024年7月19日厂区复产时,将清洗泥浆罐时产生的泥浆水通过消防水带直接排至生产车间南侧林地深处的陡坡处坑塘。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将清洗泥浆罐时产生的泥浆水通过消防水带排放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当事人厂区内原料堆场未覆盖完全,成品砂堆场未覆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4〕3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原料堆场未覆盖完全、成品砂堆场未覆盖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00),拟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年9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对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伍千元整(¥5,000.00),上述两项合计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记录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区原料堆场未覆盖完全,成品砂堆场露天堆放且未覆盖;生产车间外的洗砂泥浆罐底部连接一条消防水带直通厂区南侧林地深处的陡坡处,陡坡处形成一处坑塘,塘内有淤泥和被泥浆水冲倒的树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张军签字确认。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张军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笔录中张军承认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和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张军签字确认。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记录了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现场情况和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场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张军签字确认。

4.国家电网变更用电现场勘查工作单(高压)复印件一份。记录了国家电网于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普通工业用电进行减容,减容后运行容量为0。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相关票据。记录了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6.《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2]8号)、(常环罚字[2023]922号)。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后督查时制作的《监察记录》一份及现场照片。记录了当事人现场处于停产状态,输送带等生产设备已被拆除,电力设备已断电,原有的成品细沙堆场已经全部清理,原料砂石堆场已经完成覆盖,之前用于偷排生产废水的消防水带已被拆除。

8.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申辩材料,陈述:一是对我局认定事实和依据无异议,愿意认错认罚;二是已采取强力措施积极整改恢复生态,主要包括及时拆除了用于偷排的消防水带,对原料堆场和成品砂堆场进行防尘网全覆盖,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是本次排放淤泥行为对生态环境污染较小,已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陈述受建筑市场持续低迷等影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当事人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均不符合省市两级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当事人免予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经后督查核实,当事人及时拆除了用于偷排的消防水带,对原料堆场和成品砂堆场进行防尘网全覆盖,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履行了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可以采纳。

(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之规定,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行为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10%;2.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3.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7%;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拟罚款金额=(10%+20%+0%+0%+0%+7%+0%)×100万元=37万元。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当事人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11%;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拟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10+11%×(1-1/10)]×10万元=1.99万元。

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金额为217134元,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三款“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5万元整,对贮存砂土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5千元整,上述两项合计罚款5.5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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