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5〕1号
当 事 人:湖南壳牌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B6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5栋2407-2409
法定代表人:周思睿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60512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常德市成品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常德大道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营业,共23把汽油加油枪正常使用,有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枪有集气罩。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全部在用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411-01511号《检测报告》)显示:92#汽油20号、11号、8号、2号、23号、1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86、0.81、0.84、0.89、0.96、0.97,95#汽油17号、32号、24号、29号、3号、21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05、0.79、0.88、0.85、0.97、0.96。上述12把汽油加油枪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应大于1.0、小于1.2的要求。6号机钢管三通泄露浓度最大值为672.3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5条款中规定的“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500μmol/mol”的要求。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测报告》。该加油站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1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记录了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万孟常签字确认。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万孟常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笔录中承认加油站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密闭性不达标。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万孟常签字确认。
3.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从当事人提取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万孟常签字确认。
4.《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411-01511号)一份,记录了2024年11月4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及检测结果情况。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生态环境部门近一年未收到关于该单位的信访投诉),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元=2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