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4〕6号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政安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政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2DQ3X1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71030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东湖社区东湖路南园盘左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依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对当事人机动车技术检测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通过调取市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平台的监控视频及原始检验数据,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10月9日-11日期间实施了两次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为:
1、当事人2024年10月9日对湘J1W628(小型普通客车)的第一次检验(测)报告中额定功率为102KW,最大轮边功率实测为40.2KW,低于限值40.8KW,但当事人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标准要求对检测结果作出不合格判定,而是人为终止检测,8分钟后采用人为控制油门的方式通过第二次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报告。
2、当事人2024年10月11日对湘J5C875(轻型自卸货车)的检测过程数据中,第三次和第五次检验间隔时间仅35分钟,且车辆一直在检测线上,未进行维修,当事人采用换车代检的方式使氮氧化物检测过程数据由第三次最高的1472ppm下降到第五次的最高的3ppm,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4〕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日常运营中确保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活动。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柒拾元整(¥77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柒拾元整(¥7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4年10月17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采用人为控制油门或者换车代检的方式对湘J1W628和湘J5C875出具合格报告。
2.现场照片、影音记录、及视频监控证明了2024年10月11日对湘J5C875(轻型自卸货车)的第三次和第五次检验间隔时间仅35分钟,且车辆一直在检测线上,未进行维修。
3.湘J1W628(小型普通客车)的第一次检验(测)报告证明2024年10月9日对湘J1W628(小型普通客车)的第一次检验(测)报告中最大轮边功率实测为40.2KW,低于限制40.8KW,企业未对检测结果作出不合格判定。
4.《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测收费标准公示牌等现场照片证明违法所得共770元。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委托书1份等。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中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50=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0元。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0元的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表示对我局拟下达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但请求分期缴纳罚款。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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