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7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31EM6R
法定代表人:甘某斌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30105********5630
单位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湘北路三段1100号铂翠湾商业综合体40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泽远社区十组堆放的灰渣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该处堆放的石膏、煤灰等灰渣处于露天堆放状况,易产生扬尘,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8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0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灰渣转移至密闭环境存放,如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8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6号),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对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说明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泽远社区十组露天堆放的石膏、煤灰等灰渣,易产生扬尘,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是你公司的行为所致。
2.现场检查笔录。说明公司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泽远社区十组堆放的石膏、煤灰等灰渣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场现状。
3.《场地租赁合同》。说明你公司已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泽远社区十组堆放石膏、煤灰等灰渣及准备长期堆放石膏、煤灰等灰渣的事实。
4.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在本案中,你公司为初次违法,且积极进行整改,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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