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常德市森海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J8JJ9W
法定代表人:刘某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3529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沙河社区武陵大道(新邦壹品小区6栋1615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经开区石门桥镇八斗湾社区居民反映尚德路雨水管网有黑水排出一事进行了现场调查。
调查核实:经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常德中联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保)启动废水应急管控措施,委外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2019年6月14日,中联环保与你公司签订了《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中联环保的垃圾渗滤液由你公司用油罐车运至桃树岗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由你公司自行提供渗滤液处理设备、维护、人员等运营服务,并保证处理水质达标排放。7月22日至7月30日期间,在中联环保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公司委托的张某(身份证号:430702********4019)多次将中联环保的垃圾渗滤液运至尚德路雨水管网疏通井内非法倾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污水运输合同》、《常德中联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我司生活垃圾渗滤液委外处理的情况汇报》、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将中联环保启动废水应急管控措施,委外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3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25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将中联环保委外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张某承认7月22日至7月30日期间,多次将中联环保的垃圾渗滤液运至尚德路雨水管网疏通井内非法倾倒。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某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文某承认你公司从2018年起为中联环保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你公司将部分渗滤液交由张柳运输。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赵某益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赵某益陈述中联环保与你公司签订了《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约定由你公司提供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
2019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笔录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常德经开区尚德路八斗湾社区服务中心段雨水管网内有排放过垃圾渗滤液的痕迹,雨水井露天排出口水质发黑发臭,采样人员现场进行了监测采样。
现场照片两张。照片记录了采样人员在雨水管网出口采样及目击证人指认现场的情形。
《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该检测报告符合法定形式,已送达给了你公司。
《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污水运输合同》。证明中联环保、你公司及张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取的你公司及中联环保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中联环保法定代表人、和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张某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将中联环保委外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听证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就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2019年11月29日在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我局认为:你公司将中联环保委外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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