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17号)
当事人:常德市西洞庭祝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79183689H
经营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望洲办事处白芷湖村2组
法定代表人:潘某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955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0日上午10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澧水组环湖利剑交叉执法组来到常德市西洞庭祝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常德市西洞庭祝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擅自倾倒近5吨污泥至附近林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8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8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14号),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整。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证明你公司主要从事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对于擅自倾倒近5吨污泥至附近林地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主要从事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对于擅自倾倒近5吨污泥至附近林地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已自认因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将近5吨污泥擅自倾倒至附近林地的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适格。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擅自倾倒近5吨污泥至附近林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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