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9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祖贵建材厂
投资人:杨祖贵
个人身份证号码:430725××××××××30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5617211231
住 址: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楠木村9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年4月15日对你厂(位于武陵区芙蓉街道石灰居委会11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的建设项目自2018年年底开始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但你厂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以及现场照片、《填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自行申报表》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4月23日,给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9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4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9号),拟对你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为600万元)1%的罚款,共计陆万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进行了书面陈述。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19年4月28日,你厂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一是立即停止建设,改正了违法行为。二是催促加快编制环评报告文件。三是向武陵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主动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为600万元)1%的罚款,共计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6日,你厂杨祖贵陈述相关情况,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砂和水稳层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异议,但正在抓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当中。
2.现场监察记录: 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生产。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时你厂正在建设当中,没有生产。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立即采取了停止建设,催促加快编制环评报告文件等措施,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汇报。
综上,我局认为你厂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属实,我局对你厂的处罚已从轻,不予采纳你厂要求从轻处罚的陈述意见。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6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