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8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武陵区魔音酒吧
经 营 者:熊某
单位地址: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中德广场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Q0N3L1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酒吧现场检查发现,你酒吧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场界噪声超标排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ZL(2019)-02-044号〕、调查询问笔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3月28日,向你酒吧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5号),责令你酒吧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6号),拟对你酒吧场界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决定对你酒吧场界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你酒吧管理人员阳寒光陈述酒吧相关情况,对2019年3月7日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常环监站字ZL(2019)-02-044号〕监测报告无异议。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酒吧现场检查时,发现酒吧正常经营。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时你酒吧正常经营。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酒吧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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