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7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常德肛肠医院
法定代表人:苏某平
单位地址:常德市人民中路242号
医疗机构登记号:PDY3444954307027A63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0日,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医院医疗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常环监站字ZL(2019)-03-057号)显示你医院医疗废水悬浮物为75mg/L,超过医疗废水排放标准中悬浮物标准0.25倍(排放标准60mg/L)。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4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8号),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圆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1. 监测报告:2019年3月29日,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3-057号)。
2.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3日,你医院副院长黄某火负责陈述医院的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与常德市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采样照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医院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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