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5号)
当 事 人:常德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86488365Q
法定代表人:汪某君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01********4033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赵家碈社区居委会常德大道(钢材市场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拆解场地内存放了10余台未拆解的报废汽车,露天堆放大量已拆解的报废汽车车架、座椅及轮胎等固体废物,简易工棚内堆放废机油、废旧汽车铅酸电池,无防腐防渗措施,场区内两条便沟与外界连通,公司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2019年1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整体搬迁到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居委会常德大道,经营汽车拆解业务,总投资额为12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从事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行业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但你公司搬迁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4号),拟决定:1.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3.6万元;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拟处罚款53.6万元。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君拟处5万元罚款。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报告。
四、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运营”的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
2.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1.2万元;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处罚款51.2万元。
3.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君处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对谢小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谢某兵(公司安全保卫和现场管理负责人)承认公司主要经营汽车拆解业务,拆解场地内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2.对汪明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汪某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承认公司2017年整体搬迁到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居委会常德大道,经营汽车拆解业务,总投资额为120万元。公司搬迁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附现场照片)。记录了现场检查时拆解场地内存放了10余台未拆解的报废汽车,露天堆放大量已拆解的报废汽车车架、座椅及轮胎等固体废物,简易工棚内堆放废机油废旧汽车铅酸电池,无防腐防渗措施,场区内两条便沟与外界连通,公司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4.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1.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从事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行业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主要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但你公司搬迁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3.公司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如下理由:你公司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拆解场地的变更受市政规划的制约;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完全是公司的主观行为;公司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公司股东及公司无力承担罚款。要求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但综合考虑你公司已停止经营,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因此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1.2万元;违反“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50万元、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君处5万元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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