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6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丁某青
公民身份证号码: 432421********9572
地 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清水塘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7日,西洞庭管理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张磊、张勇依法对位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清水塘社区的丁松青规模化猪场繁育基地进行了执法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3月7日,给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5号),拟对你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况,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对你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2月27日祝丰镇规模化猪场繁育基地丁松青陈述该猪场繁育基地相关情况,该繁育基地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对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异议。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9年2月27日,西洞庭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祝丰镇规模化猪场繁育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猪繁育基地正常经营,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时该生猪繁育基地正常经营。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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