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4号)
常德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武陵区魔音酒吧
经 营 者:熊某
单位地址: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中德广场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Q0N3L1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9年2月26日对你酒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酒吧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5项规定,你酒吧属于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型。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3月1日,给你酒吧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2号),责令你酒吧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3号),拟对你酒吧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酒吧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2月27日你酒吧管理人员阳某光陈述酒吧相关情况,酒吧主要经营酒吧服务、食品零售,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对酒吧没有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无异议。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酒吧现场检查时,发现酒吧正常经营,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时你酒吧正常经营。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酒吧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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